加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评估
发布时间:2021.11.26 浏览次数:2965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两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精神,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全面准确评估历史文化名城(以下简称“名城”)保护工作情况、保护对象的保护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历史文化遗产屡遭破坏、拆除等突出问题,充分运用评估成果,推进落实保护责任,推动经验推广、问责问效、问题整改,切实提高名城保护能力和水平。

  通知明确,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和认定情况、保护管理责任落实情况、保护利用工作成效。其中,在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和认定情况中,包括对各时期历史文化资源开展普查、调查和评估,推进空间全覆盖、要素全囊括等情况;名城内的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和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等认定公布、设立标志牌、开展数字化信息采集和测绘建档,推进应保尽保、应挂尽挂等情况。在保护管理责任落实情况中,包括名城保护管理地方性法规、管理规定和保护规则、技术标准等制定和执行情况;名城保护日常巡查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等。在保护利用工作成效中,包括历史建筑保护利用情况;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古民居加固修缮、消除安全隐患、活化利用情况等。

  通知同时明确,自2022年开始,各名城每年应开展一次自评估工作。两部门每5年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所有名城开展全覆盖调研评估,全面了解制度政策落实、保护工作成效、典型经验做法、存在问题等情况。对特定区域、流域的名城保护情况,名城内特定时期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工作开展情况,或者问题频发的名城保护管理情况,两部门以及相关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名城保护)部门、文物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重点评估。

  通知强调,对保护工作成效显著、群众普遍反映良好的名城,两部门将对其进行通报表扬;对在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可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专项评估或群众举报发现突出问题的名城,将约谈名城所在地方人民政府。对问题严重的名城,在进行必要复核论证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和程序作出处理。需通报批评的,给予通报批评;需列入濒危名单或撤销其名城称号的,由两部门报请国务院将其列入濒危名单或撤销其名城称号。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名城保护)部门、文物部门应积极配合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

  对专项评估发现的问题,相关名城应制订整改方案,及时进行整改。整改方案要具有针对性,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名城保护)部门应会同文物部门对整改工作进行跟踪督导,特别是督促被约谈和处理的名城所在地方人民政府做好后续整改落实工作,并根据评估结果,指导各地统筹谋划名城保护中长期工作安排,及时修订名城保护管理规定,修编保护规划,按要求向两部门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202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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