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建审批〔2015〕93号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厅(局): 为规范我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相关规定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原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第十五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由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和第十九条第二款:“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颁发辖区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的规定。决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办理持省外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在我省注册;省外注册的二级建造师,不能变更注册到我省。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8月21日 |